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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质押套现触刑律

  2026-11-05

因身负债务无力偿还,男子路某某打起歪主意,以租车为名骗取车辆后立刻质押套现还债。近日,邱县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对路某某提起公诉,当地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2025年7月6日,路某某身负巨额债务,预谋通过租赁车辆质押的方式套取资金还债。他前往邱县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与对方签订租车协议,租得一辆价值24万余元的奥迪A6轿车。


拿到车辆的当天,路某某就将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的轿车质押给馆陶县王某某,换取借款3万元。钱款到手后,他迅速将全部款项用于清偿自身债务。汽车租赁公司通过车载定位发现车辆轨迹异常,多次联系路某某均无果,察觉异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涉案车辆被追回并返还租赁公司。


案件办理中,路某某提出辩解,称自己只是暂时周转,打算筹款赎车、按期归还车辆。检察官全面核查通话记录、租车合同、经济状况等证据后认定,该辩解没有客观证据支撑,只是案发后企图逃避刑事追责的说辞。


“民事合同违约和合同诈骗罪,核心分界线,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办案检察官解释,路某某签订租车协议只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其自始至终没有按期还车的真实意愿,以隐瞒真实用途的方式骗取租赁公司交付车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车辆最终追回,也不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

检察官提醒:市场经济往来中,诚信是交易的基石,合同双方都应当恪守契约精神,切不可为获取利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遇到资金困难,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心存侥幸触碰刑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