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三次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作案。近日,由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崔某某偷狗一案,当地法院经审理,以犯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5月至12月间,崔某某驾驶车辆多次流窜至魏县院堡镇、棘针寨镇,专门寻找村落街头有狗的地方,将塞有药物的火腿肠、鸭脖丢至附近。待狗食用后出现呕吐、抽搐等低血糖和乳酸酸中毒症状,并在短时间内昏迷或死亡时,崔某某折返现场,将昏迷或死亡的狗装上车盗走。
接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摸排,通过调取周边公共视频、走访群众,锁定了具有多次作案前科的崔某某,并最终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其驾驶的车辆。经搜查,民警在其车上搜出大量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药片、火腿肠、鸭脖以及多副假车牌等作案工具。
案件移送至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审查认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崔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日前,魏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崔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崔某某在三次判刑出狱后,短短八个月的时间内,再次多次作案盗窃他人财物,属于多次盗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家养犬只属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投毒盗狗不仅侵害群众财产,投放药物还存在危害人身、畜禽安全的潜在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加强犬只看管,尽量圈养,避免犬只独自在街巷游荡,切断不法分子作案条件;日常留意村口、路边陌生人员、可疑车辆,发现投放不明食物、套捕犬只等可疑行为及时留存影像证据;一旦遭遇犬只、财物被盗,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视频、人员特征、车辆信息等线索,助力快速侦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