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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再伸黑手,男子连环盗窃获刑

  2026-06-25

日前,曲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连环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因其之前犯盗窃罪,已被判处刑罚,尚处缓刑考验期,故撤销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8月的一天,家住某小区的刘女士早上准备上班时发现,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自行车不翼而飞。当她准备骑另外一辆电动自行车去上班时,发现该车竟无法启动,经检查原来是电瓶不见了。刘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和电瓶被盗,随即打电话报警。

民警赶赴现场调查后发现,不只刘女士,该栋楼还有多位住户同样发生电动自行车或者电瓶失窃的情况。民警立即开展侦查,经多方摸排,最终锁定嫌疑人彭某,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此次案发时彭某仍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经讯问,彭某对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及电瓶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近期他共计盗窃电动自行车7辆、电瓶13块,涉案总价值7000余元。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被盗电动自行车及电瓶已全部追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长期无业,被判刑罚后仍不知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提出确定量刑建议。当地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于近日对彭某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获得缓刑考验尤为不易,务请严格律己,好好珍惜,莫让法律之宽容落于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