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并藏匿,返回现场准备转移赃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害人报警到犯罪嫌疑人落网全程仅4小时。4月28日,经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月10日晚,李某在广平县城区饮酒后,闲逛至广平镇西关南村。次日凌晨3时许,李某将王某停放在胡同过道的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车藏在广平县某中学附近。
3月11日早8时许,王某发现车辆被盗后立即报警。民警迅速开展侦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完整还原了车辆行驶轨迹,快速锁定被盗车辆停放位置,预判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返回处置赃物,随即在周边布控守候。当日12时许,李某购买锁芯返回现场准备更换车锁将车开走时,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经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600元。
3月30日,案件被移送至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辩称其未将被盗车辆变卖获利,不构成犯罪既遂。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定,李某已完成车辆的空间转移,被害人完全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其盗窃行为已属既遂,后续换锁、未变卖车辆均系赃物事后处置,不影响既遂认定。综合李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月15日,该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