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本应改过自新,尚某某与华某某却不思悔改,在已找到新工作的情况下,又合伙盗窃他人车辆,再次受到法律严惩。12月19日,由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尚某某、华某某盗窃案,魏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5月13日,刑满释放人员尚某某和华某某相约见面,二人在都有新工作的情况下,意图再次通过盗窃来获取钱财。随后二人于5月14日零时乘车至魏县某村,见路边停放一辆低栏货车,且该车钥匙在车上,二人便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万元。
11月,魏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尚某某和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月19日,魏县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了魏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与矫治,而非单纯的惩罚。尚某某、华某某在刑满释放后获得重新就业的机会,本应改过自新,恪守法律底线、踏实生活,却因贪念作祟重蹈覆辙,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因构成累犯被依法从重处罚,付出了更为沉重的法律代价。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应汲取教训,敬畏法律、约束言行,自觉摒弃侥幸心理,通过合法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本案也警示社会公众,任何企图触碰法律红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切勿因一时贪念毁掉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