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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袋化肥不翼而飞 竟是临时看管员动手脚

  2025-11-17

一座储存化肥的仓库一夜之间丢失500袋化肥,原来是曾看守仓库的王某动的手脚。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大名县某农用产品公司平时将化肥储存在广平县的一仓库内。2024年12月20日,因装卸货人手不够,该公司便找王某帮助看管仓库内的化肥,并将仓库钥匙给了王某。之后,公司未将钥匙要回,王某也没有将钥匙还给公司。2025年5月10日晚,急于还债的王某趁无人看管打开仓库大门,通过提前预订的货车将500袋化肥运输至魏县,后将化肥卖给魏县某农户。6月9日,该公司发现化肥数量莫名减少后立即报警。6月10日,王某投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平县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王某虽有仓库钥匙并帮助看管仓库,但只帮助看管一天,也非公司员工,因此,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该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经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王某并非涉案农用产品公司的正式员工,其获得仓库钥匙、帮忙看管仓库仅是公司因临时装卸货人手不足产生的短期协助行为,并非基于稳定职务获得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司财物的职权,不具备职务侵占罪要求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主体资格,因此构成盗窃罪。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大小、方式如何,本质都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更是对社会秩序与法治底线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