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当地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3年4月,吴某某利用经过特殊训练的狗,在邯郸市肥乡区东漳堡镇北口村附近捕猎野生刺猬450余只,通过其朋友向外销售,非法获利3800元。同年7月24日,吴某某主动向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在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肥乡检察院审查起诉。
肥乡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吴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吴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从轻、减轻情节,肥乡检察院对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今年1月13日,肥乡检察院对此案提起诉讼后,日前,肥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也是我们对未来的承诺。随意捕猎野生动物,不仅会给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面对非法狩猎,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大自然的和谐与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