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郝某,在明知他人收购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了数套银行卡,绑定了新申领的手机号,设置了统一的密码。随后,郝某将银行卡资料以每套近千元的价格交易给冯某。
经核查,郝某出售的银行账户被冒充贷款、网络销售平台工作人员的电信诈骗团伙利用,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7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经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郝某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怎样才是情节严重呢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大量“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两卡)被骗子购买后用以实施诈骗,这给有关部门的追查和打击带来巨大困难,是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的一大根源。因此,斩断“两卡”的买卖链条势在必行,“断卡”就是斩断骗子的“根源”。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惩戒。
君子爱财,更应取之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