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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目录

  2018-06-07

  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依据严格依法、执法为民、真实全面、开拓创新原则,制定检务公开目录。

  一、法定权力公开

  1.批准、决定逮捕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权力。包括审查批准逮捕权和审查决定逮捕权。

  2.公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将被告人交付法院审判,并对犯罪进行指控、揭露、证实的权力。包括审查起诉权,提起公诉权,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权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权。

  3.刑事诉讼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和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权力。包括刑事立案监督权,侦查活动监督权,审判活动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权,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权,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权,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权和强制医疗监督权。

  4.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利。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受理权,民事行政案件审查权,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权,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权以及对执行活动监督权。

  二、部门职能公开

  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等。

  6.侦查监督部门

  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等。

  7.公诉部门

  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

  8.监所检察部门

  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事项监督;对死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临场监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9.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审查已经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

  10.案件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涉案财物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等。

  11.人民监督部门

  组织协调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进行监督;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工作。

  12.检察技术部门

  应用科技手段和方法,对各检察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等工作。

  13.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14.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负责审议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审议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和议案;审议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审议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决定的重大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重大事项、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审议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事项或者案件;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等。

  三、工作流程公开

  15.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公开来信处理流程图;来访接待流程图;举报线索管理流程图;刑事申诉流程图;刑事赔偿、复议、国家赔偿监督流程图;国家赔偿执行流程图;刑事被害人救助流程图。

  16.侦查监督部门

  公开审查批准逮捕流程图;审查决定逮捕流程图

  17.公诉部门

  公开市级检察院案件办理流程图;市级检察院出庭流程图;市级检察院检察建议流程图。

  18.监所检察部门

  公开监所检察业务汇总图;监狱检察业务汇总图;看守所检察业务汇总图;监外执行检察业务汇总图。

  19.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公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流程图。

  20.案件管理部门

  公开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流程图;案件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图;检察统计工作流程图。

  21.人民监督部门

  公开承办人民监督案件流程图;人民监督员选任流程图;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流程图;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办案流程图。

  四、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公开

  22.强制措施期限: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所涉各类期限。

  23.侦查羁押期限:包括侦查基本期限及各种延长期限的情形。

  24.审查起诉期限:包括审查起诉基本期限及各种延长期限的情形。

  25.民事行政案件办理期限:包括受理、立案、提请抗诉等各个环节所涉期限。

  五、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权利和义务公开

  26.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权利: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要求法律援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核对笔录的权利;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如实回答的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27.被害人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请求立案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义务: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28. 被害人权利和义务

  证人权利:安全保障权;充分陈述权;核对笔录权;证件知悉权;侵权控告权。

  证人义务:如实作证的义务。

  六、个案公开

  29.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

  30.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31.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

  32.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以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33.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4.案件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35.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36.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七、重大事项公开

  37.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情况。

  38.已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39.人大、政协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40.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41.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42.其他相关重大事项或活动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公开

  43.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规范性文件。

  44.本院机关制定出台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