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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检务须知
时间:2018-07-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查办案件范围: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2、本院侦查部门或者监所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3、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4、下级检察院报请决定逮捕的直接立案侦查案件

二、审查标准: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三、办案期限:

1、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办案规则:

案件承办人在阅卷、复核证据后,应当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合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合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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